歐盟高峰會

「京都議定書」可以規範到哪些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如題剛剛去維基百科查了一下「京都議定書」

發現有些簽署條約的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是不受限制的

請問是如何區分出這些國家的?所謂的「強制實施」是指全球的國家嗎?(包括未簽屬國?)我記得以前聽老師說過

未開發國家可以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賣給已開發國家

請問各個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原本的限制是多少?有個數據能給我看一下嗎?
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

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

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

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

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

所以通稱為「碳交易」。

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Carbon Market)。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

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此係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

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

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

稱為「馬拉喀什文件」

包括: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

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

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

EUAs)交易

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

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

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

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

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目前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澳洲的澳洲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

NSW)由於美國及澳洲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

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

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

截至第3季

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參考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碳交易
美国是不受限制的

他把那玩样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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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1140730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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