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高峰會

什麼是--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是什麼?做什麼用的?是誰啟用的?
1)京都議定書的背景:自從工業革命以來

人類的經濟活動大量使用化石燃料

已造成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濃度急速增加

產生愈來愈明顯的全球增溫、海平面上升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的現象

對水資源、農作物、自然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等各層面造成日益明顯的負面衝擊。

於是在80年代

科學界提出溫室氣體可能造成全球性暖化及氣候變化的可能性

使得環保議題逐漸受到重視

聯合國進而在1992地球高峰會舉辦之時

正式通過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目的是為了抑制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

防制氣候變遷。

接著並在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

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針對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效應氣體設定具體減量方案及時程表

做出了全球性管制的宣示。

該議定書承諾在2008到2012年間

將控制工業國家其溫室效應氣體總排放量

較其1990年的排放水準平均下降百分之五點二。

2)京都議定書的內容:1. 減量時程與目標值:實施對象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39個國家

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

與1990年相較

平均削減值5.2%

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

另冰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 10%、8%、1%。

減量時程為2008至2012年

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

2. 六種溫室氣體中

CO 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註六】

而HFCs、PFCs與SF6為1995年。

3. 提出「京都機制」:包含「清潔發展機制」(CDM)(唯一跨越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

由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其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之機制)、排放交易(ET)及共同執行(JI)。

【註六】各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佔附件一國家總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例排行: 1. 美國36.1%。

2. 日本8.5%。

3. 歐聯24.2%。

4. 俄國17.4%。

5. 加拿大3.3%。

6. 澳大利亞2.1%。

7. 其他國家8.3%。

3)京都議定書的生效:京都議定書於臺北時間2005年2月16日下午一時正式生效。

而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的條件有二︰1.至少55個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批准 2.公約Annex I 所列締約方1990年CO2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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